乱书吧 > 历史小说 > 红楼之挽天倾 > 第三百七十五章 薛姨妈:怎么不行了?
贾雨村一手包办,徇私枉法,现革去官职,薛蟠与冯渊争买一婢,纵奴殴打冯渊致死,又假死脱身,朕念其年岁尚幼,又为家中独子,杖五十,徒刑三年,罚作苦役……戴权,等会你去大理寺传朕口谕,命大理寺丞寻出卷宗,重定此案,照谕判罚。”
    崇平帝为雍王时,曾在刑部观政,最后执掌刑部,对大汉律法知之甚深,也断过不少案子,方才听着案情叙说,片刻之间,心头就有定论。
    大汉律法,大致定刑罚,笞杖徒流死,流放之上更有充军等重刑,以代死刑。
    至于徒刑,不同于徒三年,最高可判处十年,并不是关在牢房中空耗粮食,而是罚作苦役。
    事实上,《大汉律》经过隆治年间的几次大修,在立法、司法层面,已遵循慎杀、少杀的原则,对于死刑的绞斩二等,从严适用。
    比如先前贾珍勾结贼寇,也是流放于南,并未论死。
    而薛蟠之案,因牵涉一位拐子死刑,金陵府肯定要将卷宗递送大理寺。
    贾政闻言,顿首拜道:“臣谢圣上隆恩。”
    徒三年,杖五十,罚为苦役……对年仅十五岁的薛蟠而言,未成年人无死刑,如果从后世的故意伤害致死,起刑点是七年,杖五十算是折抵了部分刑责。
    只是杖刑五十,一个不好是能打死人的,但天子口谕徒三年,其实又留了生机。
    总而言之,天子的判罚,基本兼顾了情、理、法。
    崇平帝摆了摆手,道:“此事,就先这样罢。”
    说完看向贾珩,目光温和几分,道:“子钰是个识大体的。”
    这话自是一语双关,既为先前拒亲楚王之事,又是因着今日薛蟠之事。
    贾珩拱手说道:“臣不敢当圣上夸赞,臣以为此案也多现其弊。”
    崇平帝闻言,面色顿了顿,道:“子钰可细言。”
    贾珩道:“圣上,人伢、拐子,拐卖妇幼,不知使多少百姓之家承受骨肉分离之痛,臣以为当严惩拐卖妇幼的拐子、人伢,并不允官府为收买拐卖者,置备奴籍。”
    这就是在官府层面限制奴籍的备案,这样买来的人就还是良民,逃奴就不会受官府捕捉。
    “此议倒可行,不为非自愿为奴者备案奴籍。”崇平帝点了点头,赞同说着,转而问道:“子钰是有意废除奴籍?”
    贾珩道:“臣并无此念,只是奴籍之存废,据臣所知,论争非止一日,自开国时,尚书令赵公,曾谏言太祖废奴籍,太祖欣然纳之,并诰发《废奴令》,但太宗之时,又准奴契备案于官府……臣想来,开国之初,地多人少,士绅豢养奴仆,侵蚀朝廷税赋之基,俟太宗之时,天下安定多年,可耕之田愈少,富绅商贾豢养奴仆奉己享乐,有买有卖,与其任其私相买卖,多滋祸端,不若官府予以承认,遂成今日之乱象。”
    这其实牵涉到一个沉重的问题——奴籍的存废。
    陈汉如今是有奴籍的,官方不禁奴籍存在,奴契甚至可在官府备案,这是太宗之时定下的典制,算是部分程度上具文了《废奴令》的规定。
    真正将“历史文件不具有现实意义”,这句话应用的淋漓尽致。
    甚至,到了隆治晚年,部分地区对开设人伢行,也就是中介,发放执照,征收重税。
    但陈汉律法,偏偏又重典打击拐卖妇幼。
    意思是,自己去人伢行自卖可以,但不能拐卖。
    官府对人伢行的态度,也是颇为暧昧,充满了人治意味,一会儿说你是合法的,突然又不合法了。
    有的官员,默许人伢行存在,对其征以重税;有的官员深恶痛绝,坚决取缔。
    崇平帝听着贾珩之言,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