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书吧 > 历史小说 > 北宋大相公 > 汴梁时月 第三百八十五章 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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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宋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中经济实力最为强盛的一个帝国,在这个强大的帝国中,女性的地位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众所周知,封建王朝时期是以男性为尊的时代,因此女性的地位是特别低的。根据《礼记》中的记载“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内言不出,外言不入”,这就意味着在古代的男女是有一个明确的家庭分工的。
    对于无法外出工作的女性来说,没有经济收入,在家庭中就没有话语权,只能依附着男人生活,因此中国古代就一直存在着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
    古时候对于离婚的规定是,如果女性违反了婚姻生活的七项规定的话,那么男方就可以提出“和离”。《大戴礼记》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从这里我们也可以发现这是维护男性利益的社会规定,但是在宋朝的女性却拥有提出离婚的自主权。
    根据宋代的法律,只要男女收下了双方的聘书的话,婚姻生活就此开始,但是如果男方没有在3年之内迎娶女方的话,女方就可以再次自由选择婚配对象了。除了这一条之外,在宋神宗时期(大宋的第五位帝王),如果丈夫很久都未归的话,那么妻子也可以向官府申请和离,然后就可以另择夫婿了。
    这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就有过这样的记录“夫外出三年不归的,其妻听改嫁”。另外,宋朝对女性的保护也是提升了很多,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是“出嫁从夫”,可是在宋朝,如果在婚姻中受到来自丈夫家庭带来的人身伤害的话,妻子就可以提出离婚。
    《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被与丈夫同居的亲人强奸,虽然未成,妻子可以请求离婚”。由此可见,宋朝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成熟的法律来保障女性在婚后相应的一些权力。
    古代的女性是没有继承权的,而出生在宋朝的女子却可以继承一定数量的家产。《户婚门·女承分》中的描写是这样的“假如有在家未出嫁的女儿,则以全部财产的四分之一给其”,这就意味着没有进行婚嫁的女性是享有继承权的,但对于那些出嫁的女子,她们是否就无法拥有自己父亲的一部分财产呢?
    其实,对于宋朝已经结婚的女子来说,她们也是可以继承的,《宋刑统》中写道“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因此无论女子是否婚配,在宋朝都是可以进行财产继承的。此外,宋朝在法律上也不会重男轻女,比如说“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
    以及“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于是在宋朝详细的法律条款保护之下,女性的经济地位得到了极大地保障了,因为女性不仅可以有家产,而且还可以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宋朝的社会经济处于一个高度发达的水平,因此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而且我们知道中国古代是有缠足的习惯,这是对女性身体上的伤害,但在宋朝女性可以“俱不裹足,不贯耳”,所以在中国古代这个男权主导下的社会中,宋朝的女性地位已经是极高的了。
    在宋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早期的资本主义萌芽,经济发展十分的快速,因此也衍生出了更多的职业。有学者经过研究表示,在宋朝娱乐业非常的发达,因此如果女子的姿色足够的话,是可以进军“演艺圈”的。当然,者这里和大家说的演艺圈并不是我们现在的那种演艺圈,而是类似于歌伎的一种。在当时的文人墨客圈子中,很多人都会选择在自己的家中养一只私人的娱乐班子用来平时的消遣。别的不说,大诗人文天祥,他的家中都养了一只歌伎队伍。除了私人歌伎之外,南宋杭州城里,大型娱乐场所有好几十个。身怀才艺的女子能够在这里挣到更多的钱来养家糊口,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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